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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重勞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蘇欽德

蘇吳專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高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欽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蘇欽德、蘇吳專之上訴利益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以5年之收入總額計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670,000元及1,584,000元,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101,758元及30,154元,而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扣除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是本件上訴人蘇欽德、蘇吳專應分別繳納裁判費33,919元及10,0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裁判日期:202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