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4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富傑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健堯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惠玲
龍寶電訊科技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仙福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陳富絹律師複 代理人 葉信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裁定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惟上訴人逾期且迄今尚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則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