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蘇森政被 告 簡秀花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范馨月律師被 告 顏廷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指定民國115年9月30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10月05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