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68號原 告 高隆彥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被 告 郭進明
高志祥
高望雄
高呈祥
張子婕
高連霙高錦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陳慶合律師被 告 郭文雄
高丁南
高永忠高碧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定民國115年2月11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5年3月2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