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68號原 告 高隆彥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被 告 郭進明
高志祥
高望雄
高呈祥
張子婕
高連霙高錦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陳慶合律師被 告 郭文雄
高丁南
高永忠高碧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占有權源等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5年3月2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