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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68號原 告 高隆彥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被 告 郭進明

高志祥

高望雄

高呈祥

張子婕

高連霙高錦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陳慶合律師被 告 郭文雄

高丁南

高永忠高碧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占有權源等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5年3月2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