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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8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吳昇燁

吳秀惠

吳珮芬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小津律師被 告 尤紀國照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律師

黃大中律師郭乃瑜律師相 對 人 高曰超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命相對人追加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一再否認原告與相對人高曰超間就訴外人即被繼承人紀瑪麗所遺對被告借款債權所為遺產分割之效力,倘認原告與相對人間遺產分割協議無效,則該借款債權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本件訴訟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起訴。而相對人與原告均為紀瑪麗之繼承人,惟無正當理由拒絕同為原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追加為原告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亦有明定。又公同共有之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821條規定之適用,應依同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㈠決議意旨參照),惟仍應以該債權確屬公同共有債權為限,如該債權業經遺產分割而不具有公同共有關係,即無前開規定之適用,應屬當然。

三、本件原告係就紀瑪麗所遺對被告之借款債權,依繼承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而相對人於紀瑪麗過世時為其配偶,與原告同為紀瑪麗之繼承人乙節,除據被告提出紀瑪麗之死亡證明為證外(見審重訴卷第39至41頁),亦為原告所不爭執,雖堪信屬實。惟查:

㈠按遺產未分割前,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倘經全體繼承人

同意,非不得就其中一部先為分割(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1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與相對人間就紀瑪麗於我國境內所遺遺產達成分割協議,其中約定紀瑪麗所遺全部債權約定均由原告公同共有,有原告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為證(見審重訴卷第59至61頁),該遺產分割協議雖係就紀瑪麗所遺遺產之一部先為分割,然既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依前開說明,於法並無不合,堪認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返還之借款債權,業經遺產分割而為原告取得,相對人就該債權與原告應已無公同共有關係存在,就該訴訟標的與原告應亦無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之必要,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聲請追加相對人為原告,即無必要。

㈡被告雖辯稱遺產分割應以全部遺產為對象,故原告與相對人

間就紀瑪麗遺產之一部為分割,應屬無效云云,並引據最高法院判決為其依據。然被告所引據之最高法院判決,係就民法第1164條所定遺產分割所為說明,亦即係就繼承人訴請法院為遺產分割之情形始有適用,本件既係全體繼承人同意先就遺產之一部為分割,即與該判決所述之情形不同,被告據以主張該遺產分割協議無效,應有誤會,尚不足採。

㈢被告雖又辯稱該遺產分割協議約定就對被告之債權為原告公

同共有,僅係將相對人排除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外,並未解消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仍應以全體繼承人共同起訴,始具當事人適格云云,然依民法第827條規定,公同共有關係之成立雖應以法律規定或有習慣者為限,前述遺產分割協議於並無法律規定之情形下,以協議創設僅於原告間成立之公同共有關係,於法雖有未合,然依民法第111條規定,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該遺產分割協議之目的既係在約定就紀瑪麗對被告之債權分歸原告取得,除去成立公同共有關係部分後,其餘約定由原告取得部分仍可成立,故尚不因而使該遺產分割協議約定由原告取得對被告債權部分全部均屬無效,自不影響該債權已由原告取得,而相對人因該債權業經遺產分割而就該債權與原告已無公同共有關係存在之認定,被告此部分辯解,亦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以繼承自紀瑪麗之借款債權對被告請求,而該債權業經紀瑪麗全體繼承人同意為遺產分割後,已分歸原告取得,相對人就該債權與原告應已無公同共有關係存在,自非屬就該訴訟標的與原告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之人,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命相對人追加為原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3-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