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 告 吳珊緹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複 代理人 劉韋宏律師被 告 楊錫儒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律師被 告 邱錦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3年6月13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所主張之合夥尚有其他合夥財產存在,為確認清算之範圍而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