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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 告 吳珊緹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複 代理 人 劉韋宏律師被 告 楊錫儒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律師被 告 邱錦達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清算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2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之合夥財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139,45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957.87平方公尺x公告土地現值10,700元/平方公尺+建物課稅現值9,929,700元)x原告投資比例50%=26,139,45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032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96,096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5,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裁判日期:202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