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反訴被告即原 告 吳珊緹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複 代理人 劉韋宏律師被 告 楊錫儒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律師反訴原告即被 告 邱錦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件,被告邱錦達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被告邱錦達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補繳反訴第一審裁判費,反訴原告於113年1月31日收受上開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院卷第277頁),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民事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可佐(院卷第279頁至第281頁),其提起之反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裁判日期:2024-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