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1號原 告 張美鳳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被 告 劉碧株 住○○市○○區○○○路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柳馥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柔尹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裁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