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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1號原 告 張美鳳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被 告 劉碧株 住○○市○○區○○○路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柳馥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裁判日期:2023-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