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18號原 告 陳淑珍

陳淑麗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惟翔律師被 告 朱正男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複 代理人 吳孟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前具狀追加陳黃榕為原告,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以112年度重訴字第11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原告追加之訴,原告提起抗告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13年4月17日以113年度重抗字第15號裁定(下稱系爭二審裁定)諭知:系爭裁定廢棄,發回本院等語,被告對於系爭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等情,有系爭裁定、系爭二審裁定及本院113年5月20日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原告追加陳黃榕為本件原告是否合法一節,尚未裁定確定。若前述裁定之確定結果認原告得追加陳黃榕為原告,則本件訴訟之判決結果對於原告及陳黃榕將有使判決一致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裁判日期:202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