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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謝依宸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長天園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租賃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22,66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600元/㎡×2,866.2㎡×1/2=2,292,960元,2,292,960元+房屋課稅現值(720,800元+10,400元+122,600元)+租金(23,000元×3個月+23,000元×9/30)=3,222,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裁判案由:解除租賃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