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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 告 楊蔡美雲

楊麗甄楊靜敏楊惠敏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律師

陳奕豪律師蘇淯琳律師被 告 楊昆城

王育靖追加被告 楊婉汝

楊有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馬健嘉律師

李權儒律師許淑琴律師複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原告主張被告楊昆城未履行兩造間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其法律效果及原告是否有併為解除系爭協議書之意思等爭議,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4年5月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裁判日期:202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