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0號原 告 吳阿蘭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陳慶合律師張瑋珊律師複 代理人 楊佳琪律師被 告 陳志杰
蔡幼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建龍律師
陳秉宏律師林堯順律師複 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案情複雜,而有再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