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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0號原 告 吳阿蘭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陳慶合律師張瑋珊律師複 代理人 楊佳琪律師被 告 陳志杰

蔡幼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建龍律師

陳秉宏律師林堯順律師複 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案情複雜,而有再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