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 告 邱博群
張馨云被上訴人即被 告 曾鈞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對原審判決全部不服,依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以111年度補字第785號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7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