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許龍雄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
張碧雲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林天生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駁回訴訟參加人林譁課、林倩如、張春鳳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