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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81號原 告 陳少博(即陳盤安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原 告 陳少孜(即陳盤安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律師

趙連泰律師被 告 林麗英

陳莉亞兼法定代理人 陳筱茜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原告主張被告陳筱茜、林麗英提領陳盤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活儲帳戶存款部分,就原告主張之提領時間及金額,是否均為陳筱茜或林麗英提領?及被告確有提領部分是否經陳盤安同意授權提領?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4年5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裁判日期:202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