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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 告 宋潔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弘間112年度重訴字第9號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007,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9,4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

書記官 賴朱梅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裁判日期: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