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66號上 訴 人 陳榮華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柳馥琳律師被上訴人 魏玉彩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黃莉莉複代理人 曾柏元
郭朗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66號上 訴 人 陳榮華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柳馥琳律師被上訴人 魏玉彩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黃莉莉複代理人 曾柏元
郭朗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