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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事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事聲字第5號異 議 人 陳建志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許䕒元等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對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於112年11月21日所為112年度司促字第12797號裁定聲明異議,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112年12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異議人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聲明異議,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4-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