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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113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384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債 務 人 蘇郁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零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蘇郁涵 於民國108年8月6日起向聲請人借款20萬元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88%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最高連續收取其數為三期計付違約金。

㈡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13年3月10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

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01971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㈢緣債務人 蘇郁涵 於民國109年2月12日起向聲請人借款23萬

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88%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最高連續收取其數為三期計付違約金。

㈣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13年3月10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

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48081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1384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971元 蘇郁涵 自民國113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8.88% 002 新臺幣148081元 蘇郁涵 及自民國113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88%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971元 蘇郁涵 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月1000元 ,最高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計付違約金。 001 新臺幣101971元 蘇郁涵 並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月1000元 ,最高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計付違約金。◎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