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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34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422號債 權 人 張簡秋桂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聲請更正錯誤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