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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88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845號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珉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分期未給付是否已達分期總金額五分之一?並列表提出。

二、提出債務人於民國110年10月31日即未再給付分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催繳證明、充償紀錄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分期付款表格:

附表: 期數 預計還款日 當期應收款項 收款日 收款金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分期總額 已繳總額 剩餘總額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