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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助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助字第24號債 權 人 簡婕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余正剛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1月3日、同年3月19日命其應繳納指界費用,各該函文分別業於113年1月5日、113年3月2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其逾期未繳納該費用,致本院無從續行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4-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