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3號聲請人即債 吳淑琴務人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相對人即債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權人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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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原裁定附表更生方案債權總額欄及清償成數欄中關於「3,010,284及3.34%」記載,應更正為「2,914,532及3.45%」。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準用之,此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