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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6號聲請人即債 顏浩忠務人代 理 人 李承書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相對人即債 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賀宜晨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相對人即債 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權人法定代理人 呂興周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二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另按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八年;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有擔保或有物的優先權之債權人,得以預估或實際行使其擔保或優先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申報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使其權利,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聲請人原所提出每月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976元,6年共計72期,清償總額共644,112元,清償成數為32.08%之更生方案,因僅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其餘債權人於收受本院通知後,逾本院所定10日期間內未表示意見,依法視為同意。故本件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共5名已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共1,196,494元,逾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更生方案已經債權人書面可決,有債權人陳報狀、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然因原更生方案清償總額,遠低聲請人附表一財產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1242號強制執行案件鑑定價格,尚難認對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公允,又因財產鑑定價格已高於債權總額,故聲請人經本院通知後願重新提出:自其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月1期,8年共計96期,第1至95期每月清償20,915元,第96期清償20,771元,清償成數為100%,於每月15日清償之更生方案。另查,聲請人原欲提供附表一財產為更生方案擔保,為債權人於更生方案還款金額範圍內設定抵押,然因無債權人願意擔任監督人,且未得全體債權人同意負擔登記費用,故無法辦理,先此說明。再查,聲請人重新提出之更生方案已高於目前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雖未達附表一財產鑑定價格,然縱本件轉為清算程序,因土地屬禁伐之原住民保留地,恐難於第1、2拍即賣出,且聲請人已將更生方案債權表所載債權全數清償,是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未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是認上開方案核屬盡力、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查,本件聲請人對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所負債務,部分屬設定動產抵押之有擔保債權,按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特定財產有優先權、質權、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申報債權;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依更生或清算,不得行使其權利,前項債權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以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其未確定者,由監督人估定之,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本條例第35條第1項、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裕融公司動產擔保預估不足額如本院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又經本院職權查詢,抵押物仍為聲請人所有,且動產抵押權迄本裁定當日尚未塗銷,故認裕融公司迄未實行抵押權,此有動產擔保交易公示查詢服務查詢、公路監理閘門車籍資料結果附卷可證。承上,裕融公司雖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規定,得以預估行使其擔保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而行使更生方案表決權,然其行使擔保後預估不足受償額,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應以附條件方式列入更生方案受償,應待其行使抵押權後,不足受償額確定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即100%)受清償,故其每期可受分配金額部分,就此部分應暫予保留。

四、另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附表一:

113年司執消債更字000176號 財產所有人:顏浩忠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地類別 使用 分區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鑑定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桃源區 藤枝 49 林業用地 山坡地保育區 43760 全部 5,295,000元 備考 原住民保留地 2 高雄市 桃源區 建山 322 農牧用地 森林區 3300 2分之1 273,900元 備考 原住民保留地 3 高雄市 桃源區 建山 266 390 3分之1 157,300元 備考 原住民保留地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9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 高雄市○○區○○巷00號 二層樓加強磚造 一層: 52.60 二層: 52.60 合計: 105.2 全部 1,315,000元 備考 2 109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 同上建物增建部分 一層: 57.10 三層: 52.60 合計: 109.7 全部 603,400元 備考

附表二:更生方案每月1期,依本條例第53條規定延長為8年共計96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第1至95期每期清償金額 第96期清償金額 臺灣銀行 11997 0.6% 125 125 合迪公司 287459 14.32% 2995 2974 裕融公司 33213 1.7% 356 353 633360 31.5% 6588 (暫保留) 6543 (暫保留) 賀臨公司 88020 4.38% 916 910 和潤公司 811202 40.4% 8450 8391 甲仙農會 142445 7.1% 1485 1475 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期清償總額 20915 20771 清償成數 100% 還款總額 0000000 補充說明: 1.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2.裕融公司就動產抵押設定範圍內,應待其行使抵押權後,不足受償額確定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即21.44%)受清償,故其每期可受分配金額,就此部分應暫予保留。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