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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4號聲請人即債 陳聖藤○○ 號6樓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蔡政宏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張羽涵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分別予以公告在案,各債權人亦已提出匯款聲請書等相關資料到院,經製作分配通知會計室核發款項在案,此有分配表、各項函文資料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有不服本裁定,請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書狀並敘明理由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