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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聲請人即債 陳毅中 住○○市○○區○○○路000巷0號3樓務人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僅有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30元、王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碁企業)投資;又查,聲請人名下原有國泰人壽保險,保險解約金為171,727元,然已於裁定開始清算前即民國112年10月3日變更要保人為其母親;另查,本院認存款餘額不足負擔解送費用,王碁企業投資金額不明,且股票未上市上櫃,無法透過公開市場買賣,無選任管理人變價實益,均不予處分;復查,雖聲請人已非國泰人壽保險要保人,於未撤銷其變更要保人行為前,該保險解約金非屬清算財團,但聲請人願分6期提出該保險解約金現值分配(資金來源為現要保人提供),以上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多數債權人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171,727元,經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國泰人壽保險解約金(已於裁定開始清算前即112年10月3日變更要保人為其母親) 171,727元 雖聲請人已非要保人,於未撤銷其變更要保人行為前,該保險解約金非屬清算財團。 然聲請人願分6期提出該保險解約金現值分配。 2 存款 30元 不足負擔解送費用,不予處分。 3 王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王碁企業)投資 不明 聲請人因111年度所得清單有王碁企業營利所得共187元,而陳報有王碁企業投資,然聲請人財產查詢清單未顯示任何投資財產,且王碁企業股票未上市上櫃,無法透過公開市場買賣,縱有投資存在亦無選任管理人變價實益,故不予處分。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