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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93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9398號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代 理 人 郭書妤債 務 人 溫苡善即溫發錦

住○○市○鎮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溫苡善即溫發錦所有對於第三人鳳山新甲郵局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鳳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裁判案由:清償電信費
裁判日期:2024-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