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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司拍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02號聲 請 人 泰國盤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建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常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常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巿鳥松區育才段246地號土地及其上714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常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相對人常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已如法定代理人,請逕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清算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4-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