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施吉安律師即天誠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天誠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天誠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天誠公司)之清算人,並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提出相關事證,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按法院受理呈報清算終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臺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故法院依據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以及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例如:函各稅捐機關,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等),作形式審查,倘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認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又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㈠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㈡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應係使清算人結算表冊可由經股東承認之程序,保障股東財產權。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民法第1178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是倘股東死亡且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則清算人應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請求其承認。
三、經查,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並提出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收文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等件之證明,惟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80條所定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又天誠公司為一人公司,其唯一股東楊禮玉固已於民國107年1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107年6月13日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字第3號卷宗查明無訛。惟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仍得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後,依公司法第92條規定請求其承認。從而,聲請人既未提出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形式上自難認清算事務已經完結,聲請人呈報清算完結請准予備查之聲請,自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