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東方學校財團法人東方設計大學法定代理人 施清添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被上訴人 張秀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學術研究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東方學校財團法人東方設計大學法定代理人 施清添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被上訴人 張秀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學術研究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