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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勞簡上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東方學校財團法人東方設計大學法定代理人 施清添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被上訴人 張秀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學術研究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裁判日期:202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