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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勞全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全字第7號聲 請 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方設計大學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裁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又相對人完整名稱應為「東方學校財團法人東方設計大學」、其法定代理人已非「蔡匡忠」,業經其於民國113年8月15日113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請求給付薪資差額事件言詞辯論時陳明在卷,請聲請人一併查報並更正相對人完整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年籍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饒佩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4-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