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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勞小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小字第15號原 告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訴訟代理人 施俊成被 告 林傳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4-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