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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勞小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小字第3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媛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義大醫療財團法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饒佩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