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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14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42號原 告 傅伴紅被 告 勝蜂企業有限公司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