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79號原 告 謝明仁原告與被告東昌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