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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24號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上列原告與被告排汗王排汗衫專賣店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2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