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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32號原 告 黃金山原告與被告彭偉定間請求給付勞保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3,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惟其中請求不足之6%勞退金、特休假薪資等合計10,6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3元【計算式:1,770元-667元=1,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給付勞保差額等
裁判日期:2024-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