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78號原 告 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惠嬌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雅盈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4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