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82號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義忠即正興小吃店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7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起訴時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