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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97號原 告 蕭鉅恆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永宏即庭乙家小吃部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加班費新臺幣(下同)1,514,76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14,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0,699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49元(計算式:16,048元-10,699元=5,3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24-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