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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振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台菸酒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8,2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96元,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應補繳裁判費17,8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裁判日期:202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