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34號原 告 胡祖蔭訴訟代理人 龔柏霖律師 黃韡誠律師被 告 聖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全明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饒佩妮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遠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等裁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