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6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宋添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裁定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惟上訴人逾期且迄今尚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則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饒佩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