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7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東方設計大學法定代理人 施清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4,0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