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0號抗 告 人即 異議人 王美澤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君彥間因請求清償票款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0號抗 告 人即 異議人 王美澤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君彥間因請求清償票款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