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小本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合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中會九曲堂教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小本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合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4,427,179元、1,085,4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996元、21,3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孟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