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小本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展寬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9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08,7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抗告,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孟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