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28號原 告 合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一蘭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被 告 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陳春忠訴訟代理人 孫仁彥
蔡俊廷吳金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訟爭工程是否有漏項、漏量?如有,漏項實際施作數量及漏量為何?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5年8月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珓銘